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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等法官質疑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配偶以外發生性關係者及第三者處一年以下徒刑;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29)日下午四點將會做出解釋,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通姦罪其實源於《大清律例》,過去通姦與妨害性自主、對未成年性交,都算是男女之間的不法行為,清朝時的刑罰為仗刑,而刑法的規定,通姦最多關一年。
▲大清律例。(圖/翻攝自百度百科)
清朝的「犯姦」一詞,跟現在的「通姦」意思相近,《大清律例》對於犯姦的規定共有10條,犯下罪刑的女子不論有沒有結婚,都要被仗刑,結婚的,九十仗,沒有結婚的,八十仗。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滅亡為止。
民國法制改革後,分成了民法、刑法等多部法律,而現行的刑法基本上承襲了《大清律例》的刑律,而據《ettoday》報導,在法務部2013年的某一份通姦罪研究紀錄來看,通姦罪也是從《大清律例》而來。
《大清律例》中「偷情」這種特殊的親密關係被稱為「和姦」,「和姦」罪行占據《刑律·犯奸》的首要位置,懲治手段明確,「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而在現行的刑法,為避免法律條文帶有性別歧視意味,已用妨害性自主取代姦字,但是通姦罪一直沒變,近年因除罪化議題使得社會輿論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