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賴俊佑報導
桃園邱、王2男子經營應召站,專門媒介13歲少女從事性交易,更以性教學為由,要求每名少女下海前要經歷「試車」,通過後才可上工;一審依法判處邱、王有期徒刑各14年、11年,二審減輕為12、10年,併科罰金5萬元,皆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邱男2015年在臉書「時薪2000元至2500元」的高額徵人消息,並強調只收女性人員,後續錄取4名國一少女,並於同年9月媒介她們從事性交易,其中,邱男為了確保少女的「服務品質」,以性教學為由要求每位少女都要讓他「試車」,通過後才可上工。
邱、王男以約7:3比例抽成,少女每接客一回3500元,其中1000元由邱、王平分,剩下全歸少女所有;法庭上邱男坦言,曾有一名少女來應徵,表示自己要繳房租、養男友,因此每月最少會媒介她5到10次性交易。
▲一名國中女學生賣身養男友,上工前還被「試車」。(示意圖/翻攝自 Pixabay )
法庭上王男則否認自己經營應召站,一名受害少女指稱,每次赴約都是王男騎機車接送,兩人甚至曾單獨出來開房間,另三名少女則肯定證稱,邱、王2男有在經營應召站。
桃園地檢署認為邱、王2男不思正途謀生,甚至還對少女「試車」,嚴重影響她們身心甚鉅,一審判邱、王各處有期徒刑14、11年,二審為遵循「罪刑相當原則」,決議對2人減刑,邱、王各處有期徒刑12、10年,併科罰金5萬元,皆得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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