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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課長A公款3000萬 44罪判刑得易科120萬罰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灣電力公司一姜姓前課長,被控在職期間,利用承辦業務機會,11年來挪用公款高達3000萬餘元。直到要退休了被查帳,才向警方自首,並將900萬餘元款項歸還。台北地方法院宣判,依44個業務侵占罪,判姜男3年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0萬元。

▲在台電擔任課長的姜姓男子,11年來侵占公司高達3000萬餘元,被判刑3年4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姜男於2011年年7月起至2017年7月退休止,擔任台電的材營課長,負責將委由台電試驗廠商給付至綜合研究所的款項,彙整、統計後交到財務課出納銷帳。

但姜男被控一共44次利用填取款、匯款、存入單據的機會,盜用公款轉入自己或家人、第三人的帳戶內,不法所得總計高達3010萬2399元,直到退休前,因沒有辦理移交手續被查帳,案情因此曝光。

法官認為,姜男利用公司對他的信任,長期侵占公款,造成公司嚴重損失,且未與台電達成和解,考量其自首並繳回900萬餘元犯罪所得,因此依44個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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