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某社區大樓電梯於99年時因繼電器老舊短路,導致電梯門夾住電梯內的周姓婦人右腿,接著再往上層爆衝至14樓,造成周婦腿部骨折,經開刀治療卻有長短腳後遺症,生活與健康受到影響,婦人因而提告求償。法官原在一審時宣判電梯公司及洪姓維修員免賠,二審時改判兩者須連帶賠償周婦475萬餘元及利息。
▲電梯示意圖。(圖/攝影者Lai Mick, Flickr CC License)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繼電器難以從外觀檢查,因此判全友得電梯公司免賠,維修員洪國展無過失,但台中高分院認為,本案電梯已使用18年,相當老舊,維修員洪國展未定期更換繼電器而釀禍,因此判洪某、全友得電梯公司須連帶賠償周婦475萬7404元及利息。不過洪某一直認為自己無過失,因為繼電器都沒有註明更換期限,並沒有保養疏失,他還痛批,法官二審時是在媒體與社會壓力下,硬是判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