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基隆報導
新北市1名28歲李姓男子,6年前結識國一少女小敏(化名),2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還發生過5次性行為;後來小敏長大並結婚後,選擇將此事告知丈夫,並對前男友提出告訴;李男辯稱,當時他並不知道小敏未滿14歲,但法官不予採信,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當時李男與小敏交往2個月,多次在瑞芳地區宮廟廁所或野外嘿咻,後來小敏嫁為人妻,並向丈夫坦承這段過往,丈夫認為妻子當時未滿14歲,李男行為明顯違法,小敏決定對前男友提告。
▲李男與國中少女五度發生性行為遭判2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基隆地檢署偵辦此案時,雙方以11萬元達成和解,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孰料,後來李男突然失業,僅支付5萬元賠償金,無力償還剩下的6萬元,檢察官遂撤銷緩起訴。
李男應訊時表示,他的確有與小敏發生性行為,但他並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法官清查後發現,案發當時是小敏國一暑假期間,而且她外型亦不算成熟,而且李男多次在校外商店等待,還帶小敏去吃東西,顯然知道她是國中生,因此不採信李男說法。
法官認為,李男是因為失業無法支付賠償金,而且當時兩人是男女朋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遂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李男一共犯下5個妨害性自主罪,分別判處1年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另外,李男必須支付剩餘賠償金6萬元,半年內按月賠償小敏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