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內政部今年7月起實施多項新制,包括戶政綠色櫃檯文件電子化、實價登錄新制、法拍、抵押權登記,可跨縣市受理、、包租代管業者加強查核、日照權保障新規上路等。
▲內政部長徐國勇。(圖/內政部提供)
一,戶政司「綠色櫃檯文件電子化 (無紙化)」:民眾臨櫃辦理業務時,透過數位簽 名板顯示電子申請書提供民眾簽 名,及利用拍攝式掃描器掃描附繳 證件檔存於戶政資訊系統,可減少 紙張使用並降低實體儲存空間,爾 後戶政人員可透過戶役政系統,線 上調閱已掃描之全國戶籍登記申請 書及相關附件,大幅減少作業時 間、提高行政效率。
二,地政司「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實價申報登錄 改由買賣雙方辦理:一、不動產買賣案件改由買賣雙方 共同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時間提前至 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 三、依申報不實情節輕重調整不同 之裁罰規定。
三地政司「跨直轄市、縣(市)收辦7項土地登記案件及新增3項試辦項目」:一、為方便民眾就近申辦不動產登 記,108 年 7 月起先由直轄市試 辦住址變更、姓名變更、門牌整 編等 7 項簡易登記案件,10 月 起再擴及全國試辦跨直轄市、 縣(市)收辦登記。 二、因實務作業與系統運作無虞,本 部於 109 年 5 月 22 日訂定發布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 記案件作業要點」,並公告 10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跨直轄 市、縣(市)收辦 7 項簡易登記 案件。同時也增加拍賣、抵押權 塗銷、設定(限抵押權人為金融 機構)等 3 個登記項目試辦。 三、受理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可全程辦理完成,節省民眾往返之時 間及交通成本。
四,地政司「推動包租代管業者法制化經營加強查核」:一、租賃專法施行前已經營包租代 管業者,自專法 107 年 6 月 27 日施行起,得繼續營業 2 年,2 年屆滿後未領有租賃住宅服務 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違 反者即屬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 務,處新台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 元以下罰鍰。 二、為加速輔導包租代管業者合法 化經營,業於 109 年 1 月 30 日 發布「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 查及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務查 處注意事項」,並於 109 年 3 月 9 日發布「109 年推動租賃住宅 服務業輔導及查核實施計畫」,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今 (109)年 7 月起,加強查處非法 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
五,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日照規定」:一、我國都市土地使用強度較高,高 層建築密集,且各類容積獎勵 造成新建建築量體加大,影響 周圍居民之日照取得,106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日照規定,增 修有關建築物應檢討冬至日照 陰影的範圍及採光等規範,以 強化照顧日照需求。修正時已 參考業界建議,並訂於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 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擴大檢討冬至日所造成日 照陰影之建築物範圍,除位於住 宅區之基地外,亦將鄰近之商業 區基地納入檢討範疇。(二)參酌氣象條件模擬分析及土地 利用效率,訂定免予檢討之情 形。 (三)依實務案例統計分析,明定建築 物日照陰影之檢討方式,並將建 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部分及陽 臺等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一併 納入檢討。
六,移民署「移民管理規費可使用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繳納」:一、為提供民眾更便捷的繳納移民 管理規費方式,自 109 年起於 各直轄市、縣(市)25 個服務 站及 7 個機場港口櫃檯,全面 建置信用卡機及台灣 Pay 系統, 讓民眾臨櫃時可以多元支付。 二、109 年 5 月 7 日起至 6 月 30 日 分梯次試營運,並於 109 年 7 月 1 日全面啟用,提供民眾於臨櫃 申辦時使用。
七,建築研究所「綠建築標 章申請審核 認可及使用 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8 點 及第 10 點修 正規定:一、綠建築標章有效期限為 5 年,現 行已規定針對申請標章延續認 可之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無 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之規 定,以鼓勵申請標章續用。為進 一步鼓勵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 首次認可有效期限 5 年屆滿後 申請延續認可,本部於 109 年 4 月 22 日發布「綠建築標章申請 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8 點、第 10 點修正規定, 並於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綠建築標章續用標準及增 訂候選綠建築證書展期規定,並 刪除期滿前 1 至 3 個月前提出 之規定。 (二)另新增單一局部空間之既有建築物可搭配室內裝修申請綠建 築標章。
八,建築研究所「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修正」:一、「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 用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綠建 材標章性能規格評定書之評定, 應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 「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所定 基準辦理,2020 年版已於 108 年 12 月出版,所定基準訂於 109 年 7 月 1 日實施。 二、本次基準增修訂重點如下: (一)再生綠建材部分,增訂「瀝青鋪 面粒料」、「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 料」、「建築用隔熱材料」、「屋頂 隔熱磚」及「控制性低強度材料」 等 5 項基準,評定項目由 22 項 擴充至 27 項。 (二)高性能綠建材之節能綠建材部 分,評定項目原僅「節能玻璃」 1 項,本次增訂「建築用隔熱材 料」、「隔熱漆」、「隔熱膜」、「隔 熱外牆系統」、「隔熱屋頂系統」 等 5 項基準。另防音綠建材部 分,則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增列 與升降機道相鄰之分間牆隔音 基準及橡膠緩衝材動態剛性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