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預告修正民法成年降為18歲,昨天公告期滿,將送行政院審議;次長陳明堂今天說,行政院要求部會盤點涉及法條,7月中陳報。針對20歲選舉投票權,因涉及修憲不在此範圍。
▲法務部預告修正民法成年降為18歲,26日公告期滿,將送行政院審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圖庫)
法務部於12日在官網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告預告修正「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修正草案」,為期14日,26日公告期滿。
法務部指出,民法第12條有關成年年齡為20歲的規定,自民國18年5月23日公布,迄今已逾91年,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的取得,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有鑑於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如英國、法國及德國等)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以及日本也於2018年6月13日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以及社會各界倡議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
法務部表示,現行法制上,滿18歲者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這與民法成年年齡20歲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感受,考量當今青年身心發展現況,積極回應社會需求,並與國際接軌,認為有修正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規定的必要。
法務部審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以及男女結婚最低年齡皆應為18歲,民法修法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訂婚17歲以及結婚18歲。
陳明堂指出,民法修法公告期滿,後續會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因民法成年降為18歲涉及層面廣,行政院要求各部會盤點涉及法條,例如提及「成年」或「20歲」字眼,並於7月中旬陳報,進行配套修法。
針對20歲選舉投票權是否受影響?陳明堂指出,這部分因涉及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若要修改為修憲程序,因此不在這次民法修法範圍內。
民法修法可能造成受損?法務部官員舉例,軍人遺族的撫卹金,原本可以領到20歲,但修法施行後變成只能領到18歲,因此同步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規定新法施行前所取得的合法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到20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