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11月28日,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上國道1號抗議,其中7名成員與聲援人士,因爬上ETC門架,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及毀損罪函送法辦。今(27)日士林地檢署公佈結果,認定抗議者並未影響交通,公共危險罪不起訴;至於毀損罪因已達成和解,獲緩起訴處分。
這場發生在去年的抗議行動歷時七個小時,主要訴求便是希望社會大眾能關注國道收費員的權益,要求政府解決問題。當天雖然有破壞邊坡鐵絲網,並用鐵鍊將自己綁在門架,但因為僅坐著抗議,並沒有妨礙交通,因此並未構成公共危險。
▲圖/翻攝自《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