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1天離職!女貼「勞基法」:薪水用匯的嗎? 老闆崩潰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為了賺取更多社會經驗、薪水,不少民眾除了正職外,還會再找零工賺取外快;不過一名老闆卻無奈遇上,不負責任地打工妹,才到職一天就無故提離職,且還是傳訊息和老闆說不做了,並堅持拿薪水,讓老闆超傻眼;貼文曝光後,引起熱議。

▲面試。(示意圖/翻攝自資料畫面)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表示,自己開了一間炸雞店,6月面試該名女子時,對方表明自己平常在旅行社上班,所以僅應徵假日班,且7月才能上班;原PO當時見對方態度誠懇,便答應了。

▲女子僅打工一天就離職。(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豈料7月4日到職後,女子不僅上班不專心,一直在狀況外,教她外送平台的訂餐系統該如何操作,也只是在平板前發呆,最後甚至上了一天班就離職。且還是之後傳訊息和老闆說「想一想決定做到昨天!」並要求雇主支付薪水,「薪水部分是用匯的?還是我找時間去拿呢?」接著貼出勞基法規定,讓老闆傻眼又無奈PO上對話截圖。

▲老闆傻眼又無奈PO上對話截圖。(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貼文一出,網友紛紛留言「這種人很無恥」、「還是要給,被檢舉更不划算,只能自認倒楣,學經驗」、「臉皮也是蠻厚的」、「這年頭找員工真的心臟要夠大顆,很容易被氣到中風」、「這種就是來騙錢的啊!」、「現在的人好奇怪,我都懷疑是不是很多人在勞工局上班,勞基法權益都比工作內容熟」。

另外也有行家解釋,「第一、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勞工要離職不需提前預告,當天說不做就是離職了,他在星期日凌晨說,所以不是曠職,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 不須得到雇主同意,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第二、根據勞基法立法精神,只要勞工有付出勞動力替雇主工作,不管工作多久就是要給薪水1分鐘也一樣要依比例給,管你有沒有滿幾天幾小時才給薪;第三、很多人說曠職要扣薪,這說法有問題,薪水不能預先扣除(勞基法22條 全額給付原則)依法曠職是不給當天的薪水,而不是從前面已工作的天數所得到的薪資中扣除」,只能提醒老闆們用人前要謹慎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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