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張姓男子,在去年11月間,不滿同居女友1歲的女兒哭鬧,竟然用猛力搖晃、劇烈拋甩、徒手或使用不詳器物掐彈、揮打等方式傷害女嬰,導致女嬰顱內出血併嚴重腦水腫、左鎖骨骨折、肺部鈍傷、頭部、腹部及四肢多處瘀青、全身多處鈍擦傷等傷勢,恐成植物人。張姓男子事後否認有虐嬰,但不被法官採信,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13年徒刑。
▲張男虐待同居女友1歲女兒,遭法官判刑13年。(圖/資料畫面)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的11月,當時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一名男子抱著女嬰就醫,她頭部有受傷的情形,經過醫療人員檢視過後,發現除了顱內出血外,女嬰的四肢、腹部遍布新舊交替的傷痕,懷疑受到虐待,因而通報警方及社會局。
據了解,女嬰的母親,是在去年中從苗栗搬到高雄,與張姓男子定居,該名女嬰生父另有其人,這次將女嬰抱往醫院的人,就是母親的同居人張姓男子,兩人並無婚姻關係,不論在兩地皆沒有通報紀錄,並非高風險家庭。因為女嬰身上的傷勢太過嚴重,引起了警方和社會局注意,全案因此曝光。
張男在開庭時,不斷表示自己沒有虐嬰,辯稱女嬰是自己摔傷,還說當時他正在玩手機,玩到激動處不小心以手肘撞到她後腦勺,她才會撞到沙發木質扶手和桌腳,造成腦部的傷勢,但是在女嬰驗傷結果出來之後,打臉張男的說法,認為女嬰的腦部出血位置是在硬腦膜下,屬於典型的受虐腦部受傷位置,另外有合併雙側視網膜出血,也是受虐型腦傷典型表現,因此法官認定張男惡行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1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