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苗栗一名邱姓男子,從2018年1至6月間,到竹苗等地的公立收容所領養20隻流浪犬,由於犬隻全數失蹤,因此引起動保志工懷疑,經報警處理後,整起事件才曝光,檢方才發現,20隻流浪犬已轉賣給台中的莊男,最後再交給越南籍阮男宰殺食用。苗栗地院一審,因查無實證判3人無罪,二審逆轉改判3人5到6月刑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邱男等3人轉賣宰殺流浪犬,最高院審理後,判3人有罪定讞。(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2018年1至6月間,到竹苗等地的公立收容所領養20隻流浪犬,由於犬隻全數失蹤,動物保護志工發現後報警處理,檢警偵辦後,發現邱男將犬隻賣給台中的莊男,再由莊男委託越藉移工阮男,在莊男家中的三合院中宰殺,供人食用。
檢方偵訊時,3人全都否認犯行,檢警在三合院中查扣的許多動物毛髮、狗頭、狗腳殘骸以及血跡等等,經過鑑定後,發現分屬於3隻不同流浪狗所有,檢方因此依照《動物保護法》,對3人提起公訴。
苗栗地院一審時,以查無實證為由判處3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依照現場查扣的客觀證據,阮姓移工手機中的動物屠體照片,以及相關證人間的供詞,認定他們確實領養「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而後轉賣並宰殺食用,二審逆轉改判3人5到6月刑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