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阿文(化名),2016年間,以30萬元委託一對陳姓夫婦替他媒介與他年紀相仿(約30多歲)的越南籍女子結婚,事後卻驚覺與他結婚的杜姓越女年僅18歲,還拒絕來台與他生活,於是向2人提告求償仲介費用、機票錢、金飾費用等共計69萬餘元,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杜女不願來台,是2人婚後相處問題所致,認為阿文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無理由,因此將他的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阿文主張,自己在2016年間,委託陳姓夫婦替她介紹越南籍女子與他向親,並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及新娘來台事宜,雙方費用約定為30萬元,自己先在同年5月間預先支付定金15萬元,待辦理結婚完成且越女依約來台後,再支付15萬元尾款。
沒想到陳姓夫婦介紹給他、並結婚的杜姓越女年僅18歲,事後拒絕來台與自己生活,2人更因此離婚,認為陳姓夫婦以違反當初締結的契約,因此向2人提出返還不當得利告訴,向2人求償仲介費、機票錢、金飾費用、訴請離婚的文書費用等共計69萬3964元。
陳姓夫婦則主張,他們並非從事婚業媒介,全因阿文的父親看他們2人婚姻美滿,才會委託他幫阿文介紹越南籍女子;雙方當初僅約定介紹婚姻對象、赴越南體檢、面談、公證結婚、交通、食宿等相關手續,履行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契約內容時附隨之事項,非系爭契約之主要目的。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阿文與杜女結婚後,已到越南6次,且居住在旅館時,也多次與杜女同居共眠,認為杜女確實有與阿文結婚的真意,也與阿文完成結婚登記、結婚、宴客等程序,因此杜女事後不願來台,事實上是與阿文結婚後的人自主決定,並非與陳姓夫婦有關,因此駁回。
阿文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聲稱當時曾向陳姓夫婦要求,介紹給他與自己年紀相仿(約30多歲)的越南籍女子,對方違背自己合約,介紹年齡不相仿的女子給他。
但法官調查發現,陳姓夫婦還曾介紹年齡分別為19、21、24的3名女子與他相親,顯見陳姓夫婦就介紹給阿文的越南女子年齡,並無刻意宣稱為30歲左右情事,與阿文要求介紹30歲左右的女子條件不符。
法官仍認為杜女不願來台,是2人婚後相處問題所致,認為阿文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無理由,因此將阿文的上訴駁回,不得再上訴。
▲阿文提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遭到駁回。(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