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筆是不是「危險物品」 民眾熱烈討論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毒販因不滿台北地檢署法警沒收他的原子筆,向行政法院提告,結果勝訴,引發院、檢開槓,北檢決定上訴。細看判決內容,主要爭論在於原子筆是否為「危險物品」,檢方認為有機會,院方認為要看狀況,一律禁止不准帶,有違比例原則。不過看在民眾眼裡,又是另一種思考。

▲原子筆是否為「危險物品」,引發北院、北檢爭議。不少民眾也各有看法。(示意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北院判決,法官認為,法警執勤時應當執行候審室的安全防護事項,注意人犯的安全維護和檢查身體有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或藥物等,但重點應在於有無攜帶危險物品,與是否涉及安全防護。

原子筆應不等於「危險物品」,不應一概禁止,應先審查禁止攜帶原子筆的處分,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另雖然各監所都發生過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其他受刑人、監獄管理員案件,但發生地點在監獄、舍房、違規房、工廠等,發生原因多半與獄友發生口角,和候審室的安全防護,應為兩不同事情。

至於在偵查庭或輔導區製作筆錄時,持原子筆攻擊的案例,與攜帶進入候審室的情形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攜帶原子筆具有危險性」。

且人犯在候審室持有原子筆可供書寫,以準備偵查庭的訊問,一概禁止攜帶,將造成人犯的損害。因此應由法警依照當時狀況,進行考量。

不過北檢列出歷年來共17件攻擊事件,認為無論是否持有原子筆,層出不窮的攻擊行為,且受刑人因為自己自身利益被提訊出庭,情緒本就容易受到波動,更何況是有尖銳尖頭的原子筆。為了保護受刑人以及相關提訊人員,含訊問的檢察官、法官,本來就有暫時保管的必要。

若受刑人真有需要,提訊人員、法警都可提供,且對於在監服刑的受刑人而言,不管是金屬物品、貴重物品,本身就有受保管的依據。

檢、院為了原子筆吵翻天,也引起民眾討論,有民眾認為,看是在什麼樣的人手上使用;有民眾則舉韓國的資料為例,北韓朝顯特攻暗殺武器,就有「墨水筆槍」、「原子筆毒針」,誰說原子筆完全無害。

網路上也有民眾傳了不少「原子筆殺人」影片、電影片段,例如好萊塢男星基努李維在《捍衛任務:殺神回歸》中,一段「提筆殺人」招,可說是經典橋段。《神鬼任務》中的傑恩包森,也以1支筆進行攻擊。

英國一名攝影師就曾整理了10張照片,列舉出生活中再平凡不過的生活用品,都曾變成殺人武器,其中就包括原子筆。有民眾則表示,別說是監獄了,就有醫院發生過病患起衝突,其中1人拿筆捅另1人的恐怖狀況。

到底原子筆用拿在待在候審室裡的受刑人、收容人是否會變成「危險物品」,院、檢各有看法,檢方也已提起上訴。無論結果如何,受刑人須受保管物品的相關規範,勢必得重新審視、訂定,在維安及人權考量間找到最適當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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