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派用人員9年後不升遷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今日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廢止自民國58年起施行的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現職派用人員有9年過渡期適用原升遷規定,過度期滿後則需留任原職到離職為止。

▲立法院。(圖/黃盈婷攝)

派用人員條例是於民國58年施行,當時為了配合國家建設的推動,公家機關在可用學、經歷,即時遴選所需的專業人力。而現在派用人員已經可以透過公務人員考試進用,因此立院於今日廢止此條例。

根據銓敘部統計至今年10月底,現職派用人員有3095人,其中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49人,,多在地方政府交通工程單位和交通部轄下單位,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87人,前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的派用人員559人,這些派用人員年齡平均約51歲,任職年資平均約19年。

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做為派遣人員的繼續任職法依據。9年的過渡期間,派職人員可以用原來規定升遷,等到過度期滿後,派用人員可用原來職稱或官等,一直到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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