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與一未成年少女同居,2人發生4次性關係。某日林男「想要」,但少女沒有「性致」,林男竟不顧少女拒絕,強壓少女性侵得逞,隔日還動手毆打少女。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依與未成年性交罪4罪,各判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期1年。另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又對少年犯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此部分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同居男「想要」,但少女沒「性致」,竟遭強押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林男與少女在2019年5月間成為男女朋友且同居,林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依舊合意與少女發生4次性關係。2019年8月初,林男想發生性關係但少女拒絕,竟不顧少女以手推開,並明確表達「不要」,強行性侵得逞。
隔日,林男與少女發生爭執,林男竟持掃把、棍棒、安全帽或徒手等方式毆打少女,造成少女左後腦及左肩受傷。少女因此逃離同居處返家,在父親的陪同下報案。
審理期間,林男坦承知道少女僅有未成年。少女也表示,2人確實是男女朋友,當時因為不想待在家裡,和林男等朋友一同出遊後,便一直住在林男家中。
法官認為,林男原本就有性侵未成年人的前科,卻不知警惕,明知少女未滿18歲,為逞一己私慾進行性行為,又不知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以強暴手段強制性交,危害少女身心發展甚鉅。雖未能與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但考量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