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在臉書批評故宮政策,遭調查局調大動作函請警方裁處,但法院裁定蘇宏達發文屬言論自由,不罰。監察院認為該案違反程序正義,本月出發布調查報告,認為警政署偵查蘇案有違失,要求改進。根據統計,警方2019年認定違反《社維法》的「散布謠言罪」移送案件數較去年暴增7倍,甚至有民眾只是轉傳文章就被法辦,但院檢不是不起訴就是裁定不罰,讓警方挨批「查水表」干涉言論自由。對此,警政署今承諾會研議修法保障民眾言論自由。
▲警方挨批濫用《社維法》干涉言論自由。(圖/翻攝畫面)
警方去年打假可說「寧可錯殺絕不放過」,有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傳文章,不久後就被刑事局傳喚,只能大老遠從南部上來應訊,還有一名李姓台商在Youtube上傳影片「《蔡英文做票,必須下台》下集,蔡英文做票400萬張以上的真相!」,批評「民進黨在紙箱中做手腳,做票400萬張」,遭刑事局依社維法送辦,台北簡易庭裁定不罰後,刑事局竟又依違反《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將他二度函送台北地檢署。
警政署解釋,網路假訊息案件有規定偵辦流程,從警察機關受理或接受舉發、告發假訊息案件、製作筆錄、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移請認定訊息真偽,以及最後移(函)送地檢署或法院後續偵審的流程,都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至於民眾發表言論觸犯哪條法令,警方會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及「先刑事後行政/刑罰優先/刑事先行」原則,選擇適用法令。
警政署也強調,各地警察機關接獲地檢署發交查案件、受理行政機關、民眾告訴、告發等爭議訊息案件,只要無法第一時間研判「個人對相關公共事務的評論或質疑,無涉虛假訊息或危害之情形外」,警方就必須依法展開偵查,但警察機關沒有最後案件偵結權,只能將調查將結果移(函)送管轄地檢署或法院後續偵審。
不過,警方去年移送違反社維法案件,法院高達8成不罰,警政署澄清已研議修法,針對「散布謠言」的違法構成要件規劃更嚴謹審核條件,同時保障民眾言論自由及社會秩序,而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接下來也將提案把社維法「散布謠言罪」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