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吉隆坡28日電)馬來西亞法院今日判決前首相納吉7項貪污濫權和洗錢罪名成立,判處他12年徒刑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約新台幣14億4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7項罪名成立。(圖/翻攝自納吉臉書)
馬來西亞法院對SRC公司世紀審判結果出爐,針對一馬發展公司(1MDB)旗下SRC國際公司轉出4200萬令吉(約新台幣2.9億元)到納吉(Najib Razak)個人戶頭一事,基於辯方無法提出新的事證,因此法院判決4項貪污及3項洗錢罪名成立。
若最終定讞,納吉將成為馬來西亞首位被法院判罪確定的卸任國家領導人,納吉目前還可以選擇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