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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遵主管有條件兼任 金管會修訂辦法年底上路

為強化保險業法令遵循,金管會將修訂「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定保險業總機構法遵主管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同一集團內營利事業法遵主管,但可兼任不具利益衝突職務,如大學教授等,預計今年底實施。

▲金管會將修訂「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定保險業總機構法遵主管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同一集團內營利事業法遵主管。圖為保險局長施瓊華。(圖/翻攝自facebook.com/fsc.gov.tw)

金管會保險局今天表示,研擬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及第41條條文,目前預告期已滿,將在今年底正式上路實施。

保險局長施瓊華指出,修正重點包括第一,規定保險業總機構法遵主管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職務,例如,金控集團關係企業法遵主管。

此外,明定資產達新台幣兆元以上保險業的總機構法遵主管,可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至於其餘保險業總機構法遵主管,可兼任法務單位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

施瓊華表示,目前僅有一家金控法遵主管同時有兼任子壽險公司的法遵主管,違反此規定,金管會已要求該業者要在半年內調整完畢。

第二,法規將修訂,倘若這法遵主管是兼任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非營利事業職務,則不在此限,例如兼任大學教授、或是一些公益團體等職務,這部分因不具利益衝突,則不受此限制。

施瓊華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壽險業目前資產規模愈來愈大,作業面管理從商品、招攬、核保理賠和投資,法遵主管更應該要專注本職的法遵職能,才可以達到法遵有效性。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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