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想要送錢給小孩,父母趁子女結婚期間贈與,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該局補充說明,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期間內贈與財物,適用子女婚嫁贈與的規定。
▲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每年每人可贈與他人的額度為220萬元,若超過則必須按金額課徵10%贈與稅,以父母贈與小孩財產換算,220萬元乘上夫妻兩人等於440萬元為年度免稅額。
若利用跨年度贈與資產給小孩,因為每年每人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若利用12月到隔年1月期間,等於一次可贈與440萬元免稅,父母兩人加起來可贈與小孩880萬元,甚至父母各自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時,也不計入贈與總額。
此外,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若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