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40多歲人妻「小美」(化名),為了想跟丈夫離婚,她找了90歲高齡陳姓鄰居當離婚見證人,沒想到對方卻要求「如果不與我發生性關係,我就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小美因找不到人幫忙,只好答應對方發生關係,小美事後越想越不甘心,憤而對陳翁提告。士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陳翁並無違背小美意願,予以陳翁不起訴處份,案經上訴,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小美為了要離婚與陳翁發生關係,她事後怒向對方提告。(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不起訴書指出,40多歲的人妻小美,她與90歲高齡的陳翁是鄰居,陳翁從小就看著小美長大,小美因此都把陳翁當作尊敬的長輩看待,且只要生活不如意時,小美都會找陳翁吐露心聲,所以當她決定要離婚時,小美想到請陳翁當見證人幫忙簽名蓋章。
小美說,當她請陳翁幫忙當見證人時,陳翁竟提要求「如果不與我發生性關係,我就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小美因找不到人幫忙,迫於無奈之下答應與陳翁發生關係,小美事後越想越不甘心,憤而對陳翁提告。
士林地檢署審理時,陳翁坦承有與小美發生關係,但表示並無違背對方意願,且2人完事後,還與她的丈夫一起去餐廳用餐;檢方調閱當天監視器畫面,發現2人一起進到旅館、一起離開,過程中並無異常舉動,加上2人發生關係後,陳翁確實找了小美的丈夫一起去餐廳用餐,因此認定性侵罪證不足,予以陳翁不起訴處份,案經上訴,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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