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羅姓男子,他與蘇姓男子為情侶,2人分手後,羅男不甘交往期間他出借蘇男房租錢、代繳電信費,出遊也多由他買單,且分手後蘇男只歸還部分款項就避不見面,他因此怒告對方詐欺。苗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羅男是出於自願,且蘇男也無施以詐術,因此予以蘇男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蘇男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圖/資料畫面)
羅男提告主張,蘇男於去年10月間至今年2月底2人交往期間,多次以房租錢不夠或繳交電信費用為由,向他借款應急,2人出遊時,蘇男也屢屢以未攜帶現金為由,由他支付各項費用,累計達2萬2000元,且2人分手後,蘇男僅償還部分費用,就避不見面,認為遭到蘇男欺騙,因此怒向對方提告詐欺。
檢方審理時,蘇男否認犯行,檢方認為羅男與蘇男交往,而願意在2人交往期間借款給蘇男及代為支付各項費用,足認2人當時關係密切,難認蘇男有何施以詐術欺騙。
且2人分手後,蘇男已清償1萬5000元,也顯示蘇男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檢方因此認定,蘇男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