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林奇樺報導
擔任共諜竟只判緩刑?一名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畢業的藍姓退役中校,被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替對岸發展組織未遂罪」遭到起訴,但屏東地方法院卻僅判2年和6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對此,檢方認為無法產生嚇阻、警惕作用,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從重量刑。
▲一名退役中校為了獲得非法利益,竟出賣同袍的資訊給中國。(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記者邱榮吉攝影)
判決書中指出,藍姓退役中校是國防管理學院71年班,畢業後陸續任職於陸軍、陸軍後勤指揮部、三軍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國防語文學校、國防部等單位,並於民國85年7月間以陸軍中校官階退伍。藍員退役後,於民國93年起前往中國擔任當地台商的業務人員,也認識了中共國安人員的「小黃」、「小李」。
「小黃」、「小李」獲悉藍員的軍方背景後,就要求藍員協助搜集情資,並答應給允一定報酬,而藍員也答應了,明知不得洩露從事我國相關情報工作人員之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卻還是為了區區1萬元人民幣(約4.2萬台幣)而在民國96、97年將上述資訊交付給「小黃」、「小李」。
不僅如此,藍員受到「小黃」、「小李」的要求,在民國95年的時候透過招待旅遊的方式,打算吸收空軍上士士官退伍的妹婿,讓他去接觸仍在軍中服役者,用以發展組織,卻遭到對方拒絕。
屏東地方法院今年5月指出,藍員較一般人更知悉情報工作對國家之重要性,竟罔顧國家多年之栽培及照顧,僅為一已之私利而為上開犯行,所為實有不該,但考量藍員在偵查之初即坦承犯行,且本案迄今未見有其他對我國安的實際損害,且前開犯行距今亦已逾10年,其復無任何犯罪紀錄,考量藍員家庭狀況,認尚無逕對藍員施以自由刑之必要,因此針對其「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替對岸發展組織未遂罪」宣告之刑,均宣告緩刑5年。
但對於此一判決,屏檢認為無法達成嚇阻、警惕的作用,因而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