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近日有一家小吃店因為聘用非法工作的外籍人士遭罰15萬元罰鍰,雇主無奈表示勞工應徵時自稱是「嫁來台灣的越南人」,出於信任並沒有檢查相關證件,卻因此受罰。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應徵外國人先查證件再上工,以免遭罰15萬元至75萬元。
▲台北市一間小吃店應徵外國人沒有先查證件,遭罰15萬元。照片中人物與新聞無關。(圖/中央社)
台北市一家小吃店因為人手不足張貼徵人啟事,不久後一位自稱嫁來台灣的越南籍女子前來應徵,老闆娘未查驗她的證件即錄取她,並約定隔日來上班,1個月後,移民署專勤隊人員上門稽查,經核對身分資料發現,該名女子並非如其所說的是嫁到台灣,而是逃逸移工,老闆娘因此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15萬元罰鍰,而該名逃逸移工則被裁罰3萬元罰鍰。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為「許可制」,且僅開放部分職業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而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廚務、外場都不是外國人可申請的工作項目。所以,小吃店或攤販僅能聘用「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的新住民(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及「獲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的僑外學生」。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常有外國人面試時自稱是新住民或學生,店家疏於查驗證件就急著讓外國人上工,直到查獲時才驚覺被騙。雇主在應徵新住民時,須核對應徵者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應徵僑外學生則須核對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證件為本人持有及居留事由、證件效期等資料後,還要拍照或影印留存影本,以盡雇主的查驗義務。
陳信瑜指出,礙於經濟壓力,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常以「試做」、「幫忙」等名義,先在小吃店內做事,希望店家看到表現後能予以聘用。部分店家被查獲時,認為外國人只是來幫忙,沒有聘僱,所以未查驗證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端菜、洗碗、招呼客人等行為,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就算沒有酬勞,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陳信瑜提醒,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即非法工作的外國人,將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或非法聘僱外國人,則會被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且5年內若再違反,還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