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花蓮縣警局太昌派出所日前受理民眾遺失現金案,調閱監視器發現有4名高中生路過時有「彎腰撿拾物品」,擅自開著警車闖入校園,從宿舍將4名學生帶走問訊。警政署表示,未經校方高層、監護人同意,警方擅闖校園,不符合「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的標準作業流程。
▲警政署長陳家欽。(圖/記者李依璇攝影)
花蓮某高中4名學生日前以警方查案為由,被員警從宿舍載往派出所問訊,後續雖排除學生涉案,但家長十分氣憤,認為警方作法失當。事後警方向家長致歉,將依規定查處,校方也懲處警衛及舍監。
警政署2017年公告,除非校園內發生刑案,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進入校園, 若要偵辦案件,必須由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另外,警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的案件 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若遇案情敏感,應著便服、使用偵防車,避免引發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