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新竹縣1名周姓女子,先前向李姓房東承租套房,再將套房借給劉姓婦人居住;孰料,劉婦竟在房內輕生,經送醫後宣告不治;李男認為,套房因此變成凶宅,造成房價大跌,遂向周女求償;周女則辯稱,劉婦是意外死亡,亦未讓套房變成凶宅,因此無賠償責任;高等法院認定,周女必須負起該套房成為凶宅的損失,遂判她應賠償499萬多元。
李男主張,2016年11月間,他將1間套房租給周女,每月租金7千元,周女明知劉婦罹患憂鬱症、平時無人陪伴在側,還有多次輕生未遂紀錄,仍將套房借給友人居住;2017年8月17日,劉婦在房內輕生,並留下1封遺書,導致該套房變成凶宅,屋價瞬間大減;不僅如此,該套房位於5樓,他承租的1樓店面及6樓房客,均提早中止租約搬走,遂要求周女應賠償租金損失511萬多元。
▲周女因友人在她承租套房輕生遭判賠近50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周女則辯稱,租約並無規定不可借給他人居住,劉婦在房內意外死亡,並非凶殺或一氧化碳中毒等死亡事件,而是被嘔吐物噎到窒息而亡,因此她並無故意過失責任,屋價下跌亦與她無關。
高等法院認為,劉婦罹患憂鬱症病史,而且有多次服藥過量紀錄,事前還留下1封遺書,並表明輕生意圖,法醫亦認為劉婦是輕生而亡,因此該房屋變成凶宅,導致屋價大幅下跌,周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劉婦自殺造成屋價下跌23%,該套房原本價值為2千多萬元,認定周女應賠償498萬7886元;除此之外,周女必須再支付2017年8月1日至17日的房租,總共3839元,全案仍可上訴;至於1樓及6樓房客提前解約的租金損失,高院認定周女無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