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發動「323攻佔行政院」行動,遭到警方強制驅離,爆發警民流血衝突。事後一共25人對馬英九、王卓鈞、方仰寧、江宜樺4人提起殺人未遂等罪告訴。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更二審判決4人無罪,法官認為,自訴人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是由馬英九等4人下令以暴力方式進行驅離。
▲馬英九等4人被控在太陽花學運期間,以暴力方式驅離「攻佔行政院」行動之群眾,涉嫌殺人未遂,不過法院判決無罪。(資料照/翻攝自臉書粉專「不禮貌鄉民團」)
法官認為,發生的地點在行政院,為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當時群眾並未經主管機管核准進入集會,且過程中也非全部採用和平、無暴力方式,因此時任台北市警局局長黃昇勇本於職責,至現場察看後認為,行政院是處理國家重要事務聯繫與決策機關,為維持憲法機關正常運作,以及在公共秩序等考量下,決定執行勸離、驅離任務。而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調派警力協助,屬於合法行為,並無濫用職權。
另外王卓鈞在得知黃昇勇將依法執行驅離任務後,告知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再由江宜樺告知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江、馬2人因此皆表達認同依法執行勤務的立場。
而當時黃昇勇曾指示執行時應符合比例原則,方式及細節則由北市警局所屬各分局分局長,視現場狀況決定,非由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直接指揮,也未有向現場各指揮官下達「限時驅離」的命令或給予任何時間壓力。
至於值勤員警配備的齊眉棍、長盾等,都是保安警力執勤時需要攜帶的裝備,並非特別為此次驅離行動設置。現場以高壓水車進行噴水前,也有先行勸離程序,並無蓄意使用以傷害群眾之意。況且員警先採柔性勸離方式,大部分民眾都能自行離開,不能以曾經前往之人數,認定警方一定會採取暴力手段,也無法認定馬英九4人可能遇見警民人數懸殊,而決定採暴力驅離的可能。
法官認為,自323當日現場影片可見,不少員警在看見民眾受傷時,還協助民眾送醫,過程也依黃昇勇的指示,先採柔性勸離、警告、抬離等必要措施,無法認定當日員警是「廣泛」蓄意、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且多數員警為不同單位臨時編組,各員警臨場反應不同,難預測及掌握員警的應變方式,無法以此認定馬英九等人能事先知道,並對於個別民眾採用違反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也無法推斷馬英九等4人,有用明示、默示等方式授權執勤員警以暴力驅離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