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玉翔/綜合報導
買東西領取發票已經成為台灣人必做的事,而對成為人生小確幸的莫過於發票對獎中獎的瞬間。但最近有民眾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費,卻拿到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讓民眾疑惑究竟「未來發票」能不能對獎?對此國稅局回應。
▲店家當期的統一發票使用完畢後,在經過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可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示意圖/資料畫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舉例來說,像是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的統一發票已經使用完畢,在經過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
且消費者拿到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依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不影響對獎權益。也就是說,這位民眾雖然是8月購物,但由於是開立9-10月份統一發票,所以對獎時,也要對9-10月份獎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店家在申購統一發票前,應該審慎評估每期須用統一發票數量,若有發生不夠用等特殊情形,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也應該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並也在給消費者「未來發票」時,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