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立委收賄案,22日諭知3名立委蘇震清、廖國棟及陳超明繼續羈押禁見。但因《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經由立法院同意後,方能進行強制處分,不過法院已經「裁定」,並要求在立院同意前,3人暫時待在院內候審室,引來辯護律師抗議。對此北院表示,並沒有停留過久的問題。外界則認為,此次案件突顯相關單位應盡速在《憲法》與執行法律上找到兼具的運作方式。
▲蘇震清、陳超明及廖國棟因得等待立法院同意羈押與否,在候審室內待了6小時。(資料照/翻攝畫面)
負責承審的合議庭於21日晚上8點,召開移審接押庭,22日凌晨2點30分一一提訊蘇震清等4名立委、4名助理及白手套郭克銘,告知裁定羈押或交保的結果與理由,直到4點30分結束。其中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皆羈押禁見,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議會開議期間,要羈押現任立委需獲得立法院同意,因此法官諭知暫時押至候審室等待。
之後北院於22日上午7點40分,派法警將函文送交立法院,立院於8點20分確認收到,不到半小時經黨團協商後決定同意,並於10點20分以電子公文模式,用最快的速度傳給法院。算算從法官裁定到11點30分再度開庭告知立法院決定結果與強制處份,3名立委在候審室內待了約6個小時。
法官的做法引來陳超明、廖國棟的律師當庭抗議,陳超明的律師要審判長「慎思」。整理其提出來的質疑,包括恐怕影響救濟期間,羈押期折抵怎麼算?是否等同於拘束人身自由?是否算是羈押?抗告期間如何計算?是要待立法院同意後才算?質疑法官的諭知不明確,重點是按《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同意前,不可以限制立委人身自由。
簡言之,如自法官裁定起,到法院函文立法院詢問,再到立法院回覆同意或不同意,中間的時間,法官是否能限制立委的人身自由?將立委暫押在候審室,律師認為應該有更明確的裁定,否則應該放人,不然若立法院得花1、2天甚至更久時間決定,被告起不得在候審室待到天荒地老。
對此北院表示,一般案件移審到法院後,都會給予法官、律師合理的時間進行閱卷等動作,這些都是所謂「合理的候審時間」。因此在法官決定後,院方即以最速件方式,進行後續處理,應該沒有律師所謂,讓被告在候審室羈押過久的情形。
另審判長也在聽完律師意見後,詢問是否當庭抗告,或具狀抗告。目前僅廖國棟的律師當庭提起抗告,蘇震清、陳超明的律師不排除待收到裁定後,具狀提起抗告。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期間為5天,自裁定送達後起算,若是於下午1點收到,起算日為隔日。
其實此次立委收賄案創下不少紀錄,包括立法院首次收起《憲法》保障的「保護傘」,同意法院於議會期間羈押立委,卻也突顯如何在兼顧《憲法》與法律執行上取得最完善的運作方式,有相當大且必要的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