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立委趙正宇在立委收賄案中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無罪。(圖/資料畫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立委收賄案,7月間宣判,判決立委蘇震清10年有期徒刑,他的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則無罪,立委趙正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無罪,檢方13日針對蘇震清、趙正宇及余學洋3人提起上訴。
全案一審於7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蘇震清部分,被認索賄2580萬元,金額最高,依貪汙治罪條例重判10年有期徒刑。趙正宇部分,被依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判刑6月,另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余學洋部分,法官認為余男不具公務員身分,收的錢不算賄款,判決無罪。
▲立委蘇震清的辦公室助理余學洋(左1),因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也未和蘇震清有共犯關係,獲判無罪。(圖/資料畫面)
北院審理後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中「收入」定義,不以公務人員薪資為限。趙正宇和妻子於2018、2019年間的土地仲介佣金及租金收入共2339萬餘元,與檢方所起訴的920萬元來源不明款項,並無「顯不相當」狀況,因此趙正宇沒有必須對其財產說明的義務,才判決無罪。
余學洋部分則是,蘇震清不知道自己的收賄行為被余學洋發現,2人應無共犯關係,余學洋自己收取李恆隆的款項,則是個人受委託,將太流公司案件相關進度資訊提供給李恆隆,加上余學洋不具公務人員身分,錢不算賄款,因此判無罪。
不過檢方認為,余學洋、趙正宇被判無罪,與經驗法則不符,對2人及蘇震清提起上訴。另蘇震清、立委廖國棟、陳超明和前立委徐永明則也表明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