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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法」規定救人免刑責 非執勤中的救護人員也適用

記者張之謙/綜合報導

昨(23)日一名台大學生在公車上遇到婦人昏厥,立刻施行「CPR」進行急救,成功救回一命。此事引發網友熱烈討論,許多人認為在台灣對陌生人施救很危險,一不小心就將吃上官司,但事實上,台灣早在102年1月,就完成修法,增訂俗稱「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救人免責法條。

台灣的醫病關係近年來逐漸惡化,大量的醫療糾紛讓醫護人員人人自危,而這樣的氛圍也蔓延到台灣社會中,大部分的人都不敢輕易出手救人,怕的就是萬一失手會吃上官司。

CPR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但為了提高民眾救人的意願,台灣在102年1月16日通過修法,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中明確規定,一般民眾為了免除他人的生命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都是用民法和刑法的免責規定。另外,就算是救護人員,只要是非執勤期間,一樣適用這條規定。

所以當未來再遇到緊急狀況時,民眾可以毫無後顧之憂,和這位台大學生一樣,盡自己所能去幫助他人,讓台灣社會變得更加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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