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劉姓男子,平時經營情趣用品賣場,遂在網路下載AV女優明日花綺羅的照片,並放上自家臉書專頁,藉以刺激商品買氣,「又水整合設計」公司負責人蕭勝夫發現後,憤而對他提出告訴;台北地院認為,蕭男無法舉證自己是照片著作權人,提告日期又超過告訴期1天,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前年11月間,劉男下載明日花綺羅照片,並放上自家臉書粉絲專頁,由於明日花只以紅色緞帶遮住重點部位,露出G罩杯好身材,劉男想藉此炒熱粉絲專頁人氣,卻因照片來源有問題,遭又水整合公司告上法院。
蕭男先前曾告過網紅谷阿莫侵權,他本身也是攝影師;蕭男主張,2015年底,他以公司名義邀請明日花綺羅來台,並拍攝「綺・墨」寫真集作品,羅男並未經過他同意,擅自下載明日花綺羅照片,並做為商業促銷之用,遂提出侵犯著作權之告訴。
▲劉男盜用明日花綺羅照片獲不起訴。(圖/記者蕭翰弦攝影)
劉男辯稱,他是在網路看到這張照片,照片並未載明版權所有人,他亦不知原作者是誰,才會下載照片並放上粉絲專頁,他質疑蕭男及其是否真的擁有照片著作權;法官勘驗寫真集後,並未發現相同的照片,蕭男進一步提供原始檔案,但製作日期為2000年1月1日,修改日期為2014年8月13日,與明日花綺羅來台日期2015年11月16日並不相符。
蕭男又拿出明日花綺羅工作時側拍照片,儘管拍攝時間是2015年11月19日,仍與劉男侵權照片時間不符,加上著作權法屬於告訴乃論,告訴期限是6個月,但蕭男是在6個月又1天才提告,明顯已逾告訴期,蕭男亦無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