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綜合報導
5日上午11時許,43歲趙姓男子騎車上國道叼菸蛇行,釀成10車連撞,包含2名員警在內,整起事故造成5人受傷。對此,有律師指出,趙男犯行應構成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並負民事賠償責任,高檢署目前已發交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
趙姓騎士違規騎車上國道1號北上泰山路段,國道警獲報駕車到場,揮手示意攔停,趙男卻不予理會,持續在中內、中外車道蛇行,警方本打算在空曠處將人攔下,不料騎士就與小貨車發生碰撞,接連發生10車連環撞,趙男遭撞擊後,造成脾臟破裂、顱內有輕微出血,目前仍在加護病房。
▲趙男蛇行騎乘在國道中外車道上。(圖/翻攝畫面)
國道警方已針對趙男違規上國道與蛇行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開罰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依第43條1項1款開罰6千元以上、2萬4000以下罰鍰。
根據《中央社》報導,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現任律師施宣旭表示,趙男行為觸犯數罪名,包含刑法第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以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前者本刑5年以下,後者本刑1年以下。
施宣旭依據最高法院實務判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意即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的方法都算,趙男犯罪情節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危險,並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已。
此外,趙男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一般駕駛人突然閃避不及,失控撞及其他車或路旁設施,且趙男已經肇事,因果關係下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警方受傷部分,趙男涉犯過失傷害罪,不服取締還蛇行逆向,後續要看檢方認定,有無妨害公務犯意。
▲趙男遭撞倒地脾臟破裂,目前仍在加護病房。(圖/翻攝自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