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被控不滿遭胡姓友人羞辱,酒後跑到一小吃店,持刀朝胡男心臟猛刺,胡男當場斃命。桃園地檢署將陳男聲請羈押,但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認定有殺人故意,也無逃亡之虞,讓陳男無保請回。桃檢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院重開羈押庭。
▲桃園地院羈押庭訊問後,裁定陳男無保請回但限制住居。(資料照/翻攝畫面)
法官認為,陳男在小吃店與死者狹路相逢,便返家取折疊刀後再回到小吃店行兇,可見其犯案時,並未達到意識不能判斷或有減損的情況,甚至行兇後開車逃逸、棄車、改搭計程車,未來返回租屋處而躲藏按摩館,可見確有逃亡之虞,涉犯殺人罪嫌重大。
但原裁定僅以陳男在酒精作祟下偶遇死者而衝動犯案,無法預料死亡之結果而採取逃亡、躲藏之策等理由,認為陳男沒有刻意躲避偵查行為,無非係質疑行兇動機而做此推論,未說明究竟「事實」為何,因此檢方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無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重審。
根據檢警追查,陳男與死者平日就有嫌隙,10日晚間,得知胡男在一家小吃店喝酒,想起遭到羞辱相當不甘心,持摺疊刀闖入小吃店,1刀刺向胡男的心臟,胡男當場死亡。警方事後在中壢一家養生按摩館找到陳男,原來陳男犯案後就跑到按摩館休息、睡覺。
檢方複訊後,將陳男聲請羈押,桃院召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陳男是酒後一時衝動犯案,當時並無法預知死亡結果,非故意殺人,且無證據顯示有逃亡之虞,不構成羈押要件,11日裁定限制住居、無保請回。
對此胡男的家人感到相當無法置信「法官怎麼會這樣」,強調對方是預藏兇刀行兇,蓄意殺死弟弟,是5年以上重罪,卻僅在拘留室關個1天、2天就可以出來,理由是「一時衝動」,叫他們如何能相信法律。
檢方認為,陳男犯案前開自己的車,犯後搭乘計程車逃到按摩館躲藏,顯然並沒有達到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的地步,還知道棄車逃離,可認確實有逃亡的疑慮,因此補足事證後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