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Money錢
本專欄於2020年10月12日刊出「保單受益人有限制嗎?如果填小三是可以的嗎?」後,編輯及筆者從不同管道收到讀者的一些回饋。該文的主要目的是簡單介紹「保險利益」原則,並以「小三」為例,概略闡述「生活費所仰給之人」的觀念,故對諸多細節並無著墨。沒有想到,不少朋友,尤其以女性居多,對此議題的許多枝節頗感興趣,提出了各種問題。筆者謹遵編輯之命,擇要敬覆讀者提問於下。
過去忽略或誤解小三市場
有朋友說,此文有助壽險業銷售一些小三保單。我相信,如果有愛,自然會想給對方適宜的保障。大家以前可能缺乏保險常識與知識,忽略了這個區塊保戶的需求,或誤以為小三不得約定為受益人。現在大家既然知道實情,應該會創造一些壽險銷售業績。
法律不管感情之事
也有不少女性友人說,法律怎麼可以容許男人為小三投保,做為被保險人,還約定小三為受益人?須知,此非台灣特例,而是普世保險通則。感情之事,法所不管;因為公權力本來就不該涉入私人感情領域,而且要管也管不了。這道理與通姦除罪化是相同的。所以,不要怪到保險法頭上!
大老婆非保單利害關係人
還有一些人以為,老公為了小三投保,婚外情不就曝光了,大老婆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解約。非也!如果小三是要保人,正宮夫人根本無從得知保單的存在。
保險法第3條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因此,所有保險相關文件與通知,都會寄給小三;大老婆不會知道有此保單。
第4條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小三案例的被保險人為甲男,他只須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往後都沒有他的事。
第5條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小三案例的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小三乙女。
第44條則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契約謄本。第115條說,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在小三案例中,元配既非要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與保單並無利害關係,因此不是該保單之利害關係人,對保單沒有任何權利;連代要保人繳交保費也不行,遑論向保險公司請求保單謄本、查詢誰是保單受益人、主張保單無效或解約。
萬一老婆知道有這張保單,她只能跟老公在家裡關起門爭吵,不能要求保險公司做任何事!
死亡證明不是問題
也有人提出比較專業的問題,就是甲男身故後,小三如何取得死亡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豈非要小三向正宮下跪拜求?其實,這是個很簡單的技術問題;如果向甲男已有投保其他壽險的那家保險公司投保,則該保險公司對同一個被保險人的所有理賠申請,只需一張死亡證明即可;甲男的其他保單受益人必定會提供。小三只須提供銀行帳號給保險公司,理賠金即會自動入帳。
買保險未必要花大錢
筆者鄭重聲明,上文純粹依法論事,不涉偏袒任何一方。因此,也有人同情普天之下的無數甲男,會因小三案例,被迫花錢買保險消災。其實,買保險未必要花大錢;又沒有規定一定要買甚麼險種或多少保額。例如30歲的標準體男性,購買繳費至60歲的1,000萬元終身壽險,年繳保費約21萬多元,總繳保費約641萬元;但是購買30年期相同保額的定期保險,每年只需約43,000元,總繳保費亦僅約129萬元。每個人的保障需求不同,所需要的險種與保額自然不同;誰說買保險一定要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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