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今年3月駕駛小貨車時,違規臨停在公車專用停靠格,經員警攔停酒測,酒測值為0.16毫克,當場製單舉發酒駕行為,處以3萬元、吊扣駕照2年。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只是「移車」,台北地院認為警方未依規定「勸導代替舉發」,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男遭警方攔查,酒測值0.16遭開罰,法官判免繳。(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翻攝PIXABAY)
判決書指出,許男當日酒測值為0.16毫克,他供稱「我當天是從對面的工廠開出來,停在公車站等車位,我只是移車而已,我停在白線外車道,因為當時有人要把車位讓給我」,盼警方應以勸導為主,聲明撤銷原處分。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針對警察辦理取締酒駕程序,「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部分,員警應以「勸導代替舉發」。
台北地院認為,員警上前攔停原因,是因看見許男違規將貨車停放在公車專用格,進而聞到酒味才酒測,酒測直達0.16毫克,並無肇事責任,應符合「勸導代替舉發」規定,但員警直接開單而無勸導,已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規範,顯有裁量怠惰情形,准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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