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華山分屍命案兇嫌陳伯謙一審被依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陳伯謙咬定兇手是另一名叫做Eric的外籍男子,還說自己被人以20萬「買兇」威脅處理掉,但法官傳喚該名男子出庭,確認並非陳伯謙所指。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逆轉改判無期徒刑。三審最高法院26日宣判,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遺棄屍體部分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重審,其他上訴駁回。
▲陳伯謙一審被判死刑,二審獲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輿論爭議。(圖/中央社)
法官認為,原判決以高女遺體被檢驗出含酒精濃度的數據,判定高女遭殺害前,處於酒醉昏睡狀態,但該部分說明與乘機性交要件的判斷,理由不完備。
另原審就陳男殺害高女的時間判斷說明,未詳述在時間差距明顯有別下,如何得到強制性交與殺人犯行間,存有密切銜接性的理由,事涉專業,無從為法律上適用當否的判斷。
且原審未就員警及死者之父協尋高女下落的過程,及搜救犬至草堂內搜尋時的跡證,和搜救人員就現場擺設物,與被害人關聯性研判等細節的調查結果,為整體的觀察判斷,僅選擇員警部分證言,推論警方單純主觀臆測陳男涉案。
但陳伯謙就警方或家屬探詢時的供述,似乎有多次提供訊息不實,誤導調查等情形,原審就陳伯謙自首的動機,未綜合各項事證,使其裁量自首減刑的判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陳伯謙被控於2018年6月,在位於華山大草原上的「野居草堂」內性侵被害高姓女子,因高女反抗,陳伯謙徒手掐死高女後,將屍體藏在草堂內的綠色塑膠箱內,又怕被發現,持漁刀將高女屍體分屍13塊,裝成7袋,運往陽明山上沿途丟棄。其中,高女的左側乳頭及下陰部,被陳伯謙割下,製作成標本,藏在其大同區住處內。
一審陳伯謙翻供,表示是名叫Eric的外籍男子指使他協助殺人,Eric還威脅若他說出去,將會對他的家人不利。不過法官不採信這樣的說法。依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毀壞屍體罪、遺棄屍體罪判決4年6個月、竊盜罪判決10個月,合併執行死刑。
二審審理期間,陳伯謙依舊堅持兇手不是他,並指出Eric姓陳,雖然法官也傳喚該名陳姓男子出庭,但與陳伯謙的指述不符,陳伯謙也表示「不是他」。不過法官認為,陳伯謙於警方未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其殺人前,便由律師陪同,到台北市忠孝東路派出所內自白犯行,並接受裁判,均合於自首要件。因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