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抽砂船頻頻違法越界 行政院拍板將重罰8千萬、關7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有效嚇阻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盜採土石的不法行為,行政院院會於今(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主要加重違法越界抽砂刑度,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以下罰金,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會中表示,鑑於近年來迭有中國抽砂船於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台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海巡艦艇光今年迄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千艘次。

蘇貞昌強調,他已明確宣示,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絶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為賦予執法人員更有效嚇阻工具,同時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本次修正此二法案,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没收物之規定。

           ▲政府取締中國抽砂船情況。(資料來源/內政部)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以下罰金」。

同時,考量供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可拍賣或變賣,檢方亦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內政部強調,大陸籍抽砂船越界抽砂情形日益嚴重,不僅造成海洋生態及自然環境浩劫,損及漁民生計,更影響我國周邊海域航行安全,未來完成修法後,將加重刑度、嚴懲不法,同時,也解決當前沒收犯罪工具處置的實務問題,具體展現政府捍衛國土的決心及意志,履行身為「海洋國家」維護海洋環境的責任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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