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二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行政院會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蘇貞昌在裁示時指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關係建築物公共安全,本案係為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與管理規範,以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與人民權益,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這次行政院通過的「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主要是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之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之場所等,均可執業。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行政院會後說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草案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未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擅自執業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令停止行為仍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故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二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