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17歲少年「阿明」(化名),日前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的少女「小芬」(化名),2人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從2018年12月至去年5月間,多次發生性行為,小芬父親事後得知氣炸提告求償157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2人是合意性交,並未違反小芬意願,判阿明與其父親共須賠償對方35萬元,可上訴。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阿明與其父親共須賠償對方35萬元,可上訴。(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阿明與小芬2人原本是網友,後來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人至2018年12月至去年5月間,多次發生性行為,小芬父親事後發現女兒結交男友,還發生關係,憤而對阿明與其父親提告求償157萬元。
新北地院審理時,阿明與其父親對於發生2人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及次數均不爭執,但認為雙方在少年法庭時已達成和解,對方同意不再追究,應不得再提訴求償。
法官認為,根據少年法庭卷證記錄,小芬及其父親只是同意不追究阿明刑事責任,並未拋棄民事求償權,考量雙方是合意性交並未違反小芬意願,判阿明與其父親共須賠償對方3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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