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有「喜劇之王」之稱的港星周星馳,過往「星女郎」名單眾多,但唯一受法院認證只有她!周星馳前女友于文鳳指稱,周過去曾口頭允諾讓她抽取投資獲利中的10%分成,但周星馳今(18日)在高院開審聲稱「那只是戀愛中的情話」,無具法律效力。
▲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討7000萬港幣(約2.6億元新台幣)豪宅以及基金投資分成。(圖/翻攝自「周星馳影迷後援會」微博)
根據《ON.CC東網》報導,于文鳳日前提出訴訟,向前男友周星馳追討7000萬港幣(約2.6億元新台幣)豪宅以及基金投資分成。于文鳳一方指出,她與周星馳1997年成為情侶,兩人既是戀人也是事業伙伴。2002年聖誕節,倆人達成口頭協議,周星馳允諾于文鳳可於他投資的項目獲利中抽取10%分成,另外還可分得周星馳名下豪宅,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豪宅「比華利山」3個單位連5個車位,總價超過7000萬港幣,但于文鳳表示,至今仍未獲得任何佣金。
周星馳一方今日高院開審時,除承認兩人拍拖13年,並表示2002年某夜的確答應于文鳳將投資獲利10%贈予她,但他堅稱這僅是「情侶戀愛中的情話」,並無法律效力。代表被告周星馳的律師更表示,周星馳期間向于付了2160萬港元,乃出於情侶間的愛意,並非商業間的往來。對此,于文鳳19日將出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