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突然接到一張2700元的罰單,違規時間還是2年前,這到底怎麼回事?台中市金小姐日前接到一張紅燈違規左轉的罰單,她一頭霧水,仔細看了違規地點,在台中市北區健行路與榮華街口,再確認時間,竟然是2018年2月9號!2年前的交通違規,怎麼會現在才寄罰單?她不甘被罰提起行政訴訟,最後金小姐告贏了,免繳2700元罰單。
▲事發違規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金小姐回想當天她確實沿著健行路行駛,但沒經過榮華街,不清楚為何遭員警開罰「紅燈左轉違規」,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回應,金小姐騎車在健行路紅燈左轉,被攔下後拒絕簽收告發單,警員當場告知到案時間及處所,她隨即自行離去。員警事後以「目睹」的方式舉發,也在《行政罰法》3年期間內進行裁處,全程合法,並無違誤。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警員的陳述雖然可視為證據,但所有內容都出自記憶,由於觀感錯覺可能導致記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加上這已經是2年前的事情,難保記憶不會出錯,再者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早已覆蓋,沒有影像可供調閱,少了積極證據可佐證員警「絕對正確」的陳述,不足以認定金小姐有紅燈左轉的事實,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金小姐的罰單不必繳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