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早到晚退 公司:「主管責任制」不算加班判補付28萬

記者羅欣怡/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許業務課長常常加班處理客戶業務,向公司請加班費卻被拒絕,他認為自己付出的和薪資不成正比於是提告,要求公司要補給他29萬多元加班費,彰化地院審理後,依照公司其他員工的證詞,證明許姓課長確實經常在公司要求下加班,最終判公司須給付加班費28萬元。

▲許姓男子長時間上班早到晚退,卻被公司拒絕申請加班費,雙方上法院後,法官判公司要補付28萬多元。(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2016年二次受僱於這間機械公司,薪水從4萬2千元調高到5萬,工作性質是開發客戶,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計算商品重量後,再向客戶報價和議價,而且公司裡也只有他具備這項專業技能,因此工作相當繁重。許男向法官表示,公司上班時間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但通常都會提早一小時上班,又因為客戶的需求要求趕件,又會加班到6點半左右才能下班,但是辛苦換不到相等對待,因為公司認為他擔任主管職,告知他工作屬責任制,拒絕他的加班申請,並拒絕付加班費。

不過,法院開庭時,公司其他員工出面作證,確實常常看到許男加班,公司確實也要求他限時完成工作,也曾經看見許男因應客戶要求限時完成報價,法官因此認定,許男為了在指定時間內執行與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確實有加班的必要與事實。

法官根據出勤紀錄,公司有落實查察員工的加班情形,不可能不知道許男長期早到、晚退,但卻沒有制止或反對,認為這樣就算是同意他延長工時,已完成指派工作,公司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因此判公司必須赴加班費28萬917元,另外也必須提繳2萬2059元到許男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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