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以《海海人生》等多首膾炙人口歌曲屹立歌壇的大姊大陳盈潔,被控告偽造本票賴帳不還朋友錢,一審遭重判3年2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欠完備與矛盾,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陳盈潔被控教唆親姊冒用小妹的名字,在本票上簽名,使得債主無法兌現。(圖/資料畫面)
陳盈潔日前被爆10多年來陸續向邱姓友人借款約280萬餘元,約定每月支付3%利息。邱姓友人指控,陳盈潔於2013年10月間,開了一張2014年2月21日到期的本票,因他要求得有人共同背書,陳盈潔因此找來她的大姊,在本票上簽下妹妹的名字。
本票到期後,邱男拿不回錢,才發現簽名是假的,因此對陳盈潔提告教唆偽造有價證券。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重判陳盈潔3年2月有期徒刑,陳女的大姊因符合自首要件,桃園地方法院判決1年7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確定。
二審審理期間,陳盈潔坦言要求大姊幫忙在本票上簽名,但沒有要大姊冒用小妹的名字,要簽什麼名,是大姊自己的決定。法官認為,陳盈潔於偵辦期間,在意氣用事狀況下認罪,不能以此反推陳盈潔有教唆的故意,因此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就相關事證做合理的比較,查明陳盈潔是否主觀上有唆使大姊萌生犯意的認知;且二審僅依陳盈潔大姊前後證詞之部分內容,認定大姊是自行決定偽造小妹簽名,理由欠缺完備,且有矛盾,因此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高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