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南一名父親被控趁替6歲女兒洗澡時,舔咬女兒的臀部、大腿內側等私密處,女兒因向學校老師反應,老師報警,惡行曝光。二審台南高分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6歲女童告訴老師,爸爸幫她洗澡後,用牙齒舔咬她的重要部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二審判決,女童於2016年5月30日在學校向老師表示,前一天晚上父親幫她洗澡、吹乾頭髮、擦乾身體,突然用牙齒咬她的屁股,還有左邊大腿內側,老師立即通報校方、社工,並且報警,再帶女童到醫院驗傷。
該名父親到案時坦承有咬女兒,但強調是因為女兒和他一起去釣魚,大腿被曬傷,他責備女兒把雨傘玩壞了才變這樣,因此輕咬女兒。他身為父親,根本不可能猥褻女兒。
女兒於審理期間也改口,媽媽曾經問她有沒有說謊,她覺得可能是自己搞錯了,爸爸沒有碰到她的重要部位,是因為爸爸經常玩電腦沒理她,她才會說謊想引起注意。
不過法官認為,年僅6歲的女兒之所以改口,應是受到誤導,為了維護父親,因此不足採信。考量其父親舔咬的部位,並非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一般接觸所碰觸的身體部位,也非父女嬉戲時應碰觸之處,因此認定該名父親涉犯犯強制猥褻。
法官強調,該名父親未盡保護、教養責任,反為滿足自身性慾,對女兒猥褻,導致女兒身心受創,影響日後人格發展及兩性、家庭關係之認知,因此依法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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