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大生阿華(化名),去年認識並交往一名15歲少女小咪(化名)。兩人在一起期間曾2度發生過關係,小咪的父親得知後,憤怒提告。新北地院日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阿華1年2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華和小咪在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後,在去年12月1日交往。當時阿華知道小咪年僅15歲,卻仍在3日、6日,分別於小咪的住處,及U2電影館發生關係;同月18日阿華提出分手,兩人在一起時間僅短短3星期。事後小咪父親知道此事,氣得報警提告。
▲阿華明知小咪年僅15歲,卻仍和她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阿華在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表示知道小咪有憂鬱傾向;法官認為,阿華無論是交往期間情不自禁,還是藉男女朋友知名要求性交,都不能為期的行為合理化,且阿華未顧及小咪情緒易有負面感受,貿然性交,也明顯對小咪造成身心嚴重傷害。
值得一提的是,小咪在審理期間過世;對此,法官認為,雖不能將小咪的死歸咎於阿華,但也不能不賠償小咪所受的損害。考量到阿華犯後坦承犯行,也曾拜訪小咪家人,書寫信件表達歉意,最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