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台看不到了!中天換照抗告結果出爐 法院駁回確定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天新聞台換照案,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北高行於12月7日駁回聲請。中天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審理後,11日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中天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審敗訴,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法院駁回確定。(資料照/記者陳戈攝)

根據一審裁定,中天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之高度蓋然性。且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因中天在取得原執照時,對於6年期限屆滿後,未必即可獲准換發執照一事明確知悉,並得據此預估應投資之人事、建制等成本,難謂因NCC否準換照申請,而衍生非通常性損害。

何況中天並非不得以其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或以現有其他衛星廣播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又營業收入的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因此尚難認原處分對中天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法官表示,聲請若予准許,形同中天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的規範,除了將使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並將影響NCC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

且衛星頻道事業所製作,並藉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的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之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再衡量中天因未獲換照所受之損失、相對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之重大等情事,中天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自難准許。

至於中天要求恢復在52頻道播出,法官認為,本件許可處分內容本就不包含其頻位,又頻位係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NCC也無從主動介入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其頻道代理商間的商業機制及私法上法律關係。對此中天無從以NCC為被告,提起相同內容之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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