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兆豐銀行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對於鈕約分行違反美國洗錢法規定一事,「無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使得紐約分行遭重罰1.8億美金(約合台幣57億餘元),兆豐銀因此照價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7日一審宣判,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亦即兆豐銀敗訴,蔡友才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蔡友才日前才被以偽造文書罪,判9月有期徒刑。(資料照/翻攝畫面)
根據判決,美國紐約金融檢查局(NYDFS)於2016年2月9日出具檢查報告,對兆豐銀紐約分行提出8項「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應改善事項」,並於同年7月25日,通知紐約分行開會,會中要求以簽署合意裁罰令方式,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巴拿馬區分行之違規行為施以裁罰,使得兆豐銀於同年8月19日,與NYDFS協議罰款金額為1.8億美元,並簽署合意裁罰令,之後繳交完畢。
2016年9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認為兆豐銀回覆NYDFS之信函有內容陳述不實,前總經理吳漢卿未有效監督制度建立與執行、未善盡代理董事長職責,因此依違反銀行法,對兆豐銀裁罰1000萬元罰鍰。
兆豐銀認為,蔡友才於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間,擔任董事長,吳漢卿原為總經理,蔡友才離職後2016年4月1日至同年8月15日間,擔任代理董事長職務,2人本應盡監督之責,不得輕忽美國金檢報告所提出的缺失,卻無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致使紐約分行遭罰1.8億美金、兆豐銀遭罰1000萬元新台幣。因此依民法、公司法規定,照價求償。
蔡友才反駁,否認有違反忠實義務等情事,也否認與1.8億美元罰款及1000萬罰鍰有因果關係。在受NYDFS金檢後,紐約分行及相關單位、主管均有持續辦理改善計畫,並無不作為。
且兆豐銀與NYDFS簽署合意令,所繳的罰款經自身考量,與他並無因果關係,又金管會的裁處並無不合理,因此不應由他負賠償責任。
蔡友才強調,合意令並未指出信函有何缺失,簽署信函時,董事會成員有3人參與,加上金控審計委員會3位董事聽取紐約分行報告,並於2016年3月29日於金控董事會上提出,因此向NYDFS表明董事會成員已認知事情嚴重性且極為重視。
法官認為,無從推認蔡友才回覆NYDFS的信函,有導致金管會開罰的結果,即便信函內容有若干不實,也無法認定與金管會的裁處有相當因果關係。
另外,兆豐銀也未證明必有扭轉或不受處罰的方法,其舉證也不足證明蔡友才做成決策時,是出於惡意目的、存有重大利益衝突關係,或處於資訊不足而濫用裁量、奪取公司利益等,因此難認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的行為。
而NYDFS裁罰1.8億元部分,蔡友才強調有持續辦理改善計畫,均有證據可佐,兆豐銀的舉證也不足,既然合意令就信函內容未置一詞,自無從推論其信函有導致兆豐銀受罰的結果,縱使信函內容有不實,也無法認定與NYDFS的處罰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兆豐銀請求蔡友才賠償,並無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