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虞子煜報導
台中市1名張姓女子,在2010到2017年間,趁著擔任苗栗某溫泉會館的出納主管時,利用製作日報表與存款的機會,私吞公司營業收入高達1億6百萬元,來彌補自己在外投資失利。最後因為侵占的金額越來越高,張女自知虧損過大,已經沒有辦法再掩飾,才坦承犯案。一審法官依業務侵占罪,判張女8年徒刑,上訴到二審遭駁回,目前仍維持原判。
▲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張女仍被判8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判決書指出,張女自從2010年進入苗栗某溫泉會館擔任出納主任後,便有權力製作日報表、財務出納等業務。但也因為每天都能接觸到大量現金,讓張女開始動起邪念,想私吞公司大筆的財產。
同年張女在外投資失利,讓她再也忍不住,她決定在每天製作完日報表後,利用自己單獨到銀行存款的機會,把原本該是公司內部的營業收入,全部自己私吞。事情就這樣持續了7年,張女所侵占的金額也高達1億600萬元。2017年7月,由於張女在外虧損實在過大,她自認再繼續私吞公司錢財不是辦法,因此向公司坦承犯行,並償還7千9百萬餘元。
事情曝光後,公司連絡金庫銀行台中分行、苗栗分行,調閱相關交易資料,確認張女犯案屬實,對張女提出告訴。一審法官經審酌,依業務侵占罪判張女8年徒刑,當中6年不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遭到駁回,目前仍維持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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