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所小學的姚姓人事室主任涉嫌轉讓、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審遭判有罪。案經台南市政府移送,姚員主張販毒與職務無關,不應懲戒,但懲戒法院不採,判決休職2年。
▲國小老師涉嫌販賣、轉讓安非他命,法院判休職2年。(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判決書指出,姚員原本擔任台南市一所小學的人事室主任,涉嫌於今年轉讓、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獲報搜索查獲。台南地方法院依販賣第二級毒品,判處姚員有期徒刑1年9月,轉讓部分判刑4月。
台南市政府事後將姚員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姚員辯稱,不法發生在休假日,行為固然應予譴責,但並非利用職務之便也與日常執行職務無關,並未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本於對公務員私領域的尊重,應不受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姚員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不得有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等要求,也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的違法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審酌,姚員身為國民小學人事室主任,對於毒品危害知之甚稔,竟涉嫌販毒,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另考量他坦承犯行,供出毒品來源,判決休職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