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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出租信託財產應「這麼做」以正確核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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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受託人出租信託財產應設帳記載收支,以正確核算租賃所得(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人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受益人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故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得依規定減除相關費用,例如:建物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供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受託人再轉開憑單供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受託人應依帳載內容辦理信託申報,並妥善保存相關帳冊憑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受託人若未設帳記載信託之收支項目,將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的違章行為,請民眾多加注意。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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